一张表看懂不动产经营性租赁的税费问题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8-01-10 / 阅读:467

  经营性租赁不动产主要涉及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所得税等。目前经营性租赁不动产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集中在个人出租住房领域,尤其是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出租住房,除享受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能够享受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按照4%的优惠税率计征房产税之外,个税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实际税率10%)。为了简化税收程序,减轻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税负,很多地方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可选择按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各项税费。对于一般纳税人(包括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则按照取得不动产的时间,适用不同的增值税政策。
  
  下面分别出租人的身份以及出租标的(分别住房和非住房),列表总结经营性租赁不动产的税收政策。
  

税种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个体工商户出租非住房

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

增值税

月租金收入≤3万元,免征

月租金收入>3万元,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月租金收入≤3万元,免征;

月租金收入>3万元,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预收款、一次性收取租金出租不动产,对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3万元,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一般人纳税人按照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政策征收。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一次性收取租金出租不动产,对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3万元,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城建税

缴纳增值税税额的7%(城市)或5%(县)或1%(其他)税率征收。

同左。

同左。

同左。

教育费附加

缴纳增值税税额的3%费率征收,应交教育费附加=缴纳增值税额×3%。

同左。

同左。

同左。

地方教育费附加

缴纳增值税税额的2%费率征收,应交教育费附加=缴纳增值税额×2%。

同左。

同左。

同左。

房产税

从租计征,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率=含税销售额÷(1+5%)×4%。

从租计征,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率=含税销售额÷(1+5%)×4%。

从租计征,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率=含税销售额÷(1+5%)×12%。

从租计征,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率=含税销售额÷(1+5%)×12%。

土地使用税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免税。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免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印花税

免征印花税

免征印花税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0.1%。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0.1%。

所得税

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10%=(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10%。

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税率为20%,应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20%。

 
  注释①: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按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以北京政策为例,住房综合税率5%;非住房每月低于3万为综合税率7%、每月高于3万综合税率12%。其中:房租发票上增值税税率是5%;缴税凭证12%综合征收率包括增值税是5%、个税1%、房产税6%。
  
  需要资料:
  
  1、房产证(购房合同可以证明房产信息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房东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
  
  4、委托书(房东、经办人签字)
  
  5、承租人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
  
  6、开具专票信息(加盖公章)
  
  7、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附录:经营性租赁不动产相关税收政策
  •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是要注意的是,此项优惠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立信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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