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项目融资现场检查方法及技巧
业务说明
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是指银行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批准从事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即出租人[1])发放的专项融资,专用于受让出租人的应收租金债权或出租人购买租赁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归还银行融资的业务。
租赁项目融资业务采用保理和贷款两种方式:
1.保理是指出租人将尚未到期、分期实现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银行根据应收租金债权情况给予出租人一定比例的资金融通,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分期、直接向承租人催收租金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2.贷款方式是指银行向出租人发放专项信贷资金,用于出租人购买租赁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以收取租金作为主要还贷来源的方式。
期限/金额
租赁项目融资为中长期融资。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且不超过相关租赁合同规定的最后一笔租金的清偿日。根据出租人、承租人和租赁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不同的租赁方式,合理确定融资比例,融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出租人租赁成本余额的80%以下。
费用/定价
1.保理方式租赁融资。
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收取的费用包括:融资费、逾期支付违约金、保理费及其他费用。
融资费:银行因受让出租人的应收租金债权而向其提供融资的资金价格,融资费采用贷款收息方式,按相应的融资余额和实际占用天数分次计收。其中,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可结合项目情况浮动执行。
逾期支付违约金:以银行受让的应收租金债权未按期受偿所产生的资金损失为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按融资逾期实际天数收取。
保理费:原则上按不低于应收账款金额的0.125%计收。
其他费用:据实计收。
2.贷款方式租赁融资。
收取的费用包括贷款利息、逾期罚息和其他费用。担保承租人或出租人须将租赁设备抵押给银行。
业务操作流程
业务受理
出租人提出租赁项目融资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性的法律文件,包括: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成立批准证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授权书等;
2.保理业务申请书或贷款申请书;
3.设备购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相关协议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等;
4.租赁标的的产权证明文件、租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出租人和承租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3年财务报表等;
6.银行要求的与出租人融资风险控制措施有关的各项材料。
租赁融资调查与审查
客户经理调查出租人、承租人、租赁行业、租赁项目、设备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及融资风险程度。对采取保理融资方式,还应审查出租人转让的应收租金债权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正常租赁业务中产生且属租赁业务机构所有;
②尚未到期,未来分期实现;
③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
④可以转让,且未被质押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
授信审查与审批
对已经实施公开授信的,将租赁项目融资纳入授信额度管理。未实施公开授信的,要搜集有关资料,履行授信审查与审批程序,按照管理权限报权利人审批后,签订授信合同。
租赁项目融资审批
在完成了企业评级、授信、融资调查、审查后,按照授权或转授权范围和权限,逐级对租赁项目融资进行审批。对超过审批权限的,在履行审查职责后应及时上报上级行审批。
签订协议并融资操作
采取保理融资方式的,出租人应与银行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向银行转让应收租金债权,银行只接受有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且出租人转让的应收租金债权应满足审查列示的条件。签妥《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书》。
采取贷款融资方式的,出租人应在银行开立租金监管账户,并由银行、出租人、承租人签订《账户监管合同》。
出租人缴存不少于融资余额5%的保证金。
承租人或出租人以租赁标的做质押,并对租赁标的投保以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
承租人或出租人将项目收费权转让给银行,并由银行和出租人共同对收费账户进行监管。
原则上要求出租人拥有对租赁标的供应商的回购追索权。
承租人或第三方提供的经银行认可的连带责任保证。
满足以上条件后,签订租赁项目保理融资协议或租赁项目贷款融资协议,填写融资凭证,办理款项划转手续。信贷管理部门登记台账。
融资后管理
1.融资发放后,经办行应严格按照银行贷后管理的要求对出租人、承租人、担保人以及承担回购责任的租赁标的供应商进行定期检查和管理, 及时掌握和分析出租人、承租人及相关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承租人的租金偿付能力以及抵(质)押物的保管和价值变化情况等。
2.如采取保理融资方式的,经办行应在每笔租金到期日前直接向承租人提示付款。当期银行应收回的融资或收购款=融资比例×承租人同期支付的租金中所含租赁成本的本金额。
按(银行实际收到的租金-当期银行应收回的融资或收购款-融资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公式计算后有余额的,返还出租人。
若租金不能如期到账或到账金额不足,经办行(部)应及时通知出租人配合催收或要求出租人偿付银行融资,必要时要求出租人回购银行应收租金债权。
3.如采取贷款融资方式的,经办行应在每笔融资到期日前向出租人提示还款,并通过租金监管账户直接扣划银行贷款本息。还款金额应与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一致,即出租人每期归还的融资本金=融资比例×出租人同期收取租金中所含的租赁成本的金额。
若承租人不按期支付租金或支付金额不足,以致出租人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或归还金额不足,经办行应立即向出租人或担保人追索。
4.在租赁项目融资款发放和回收期间,经办行必须及时登记贷款或保理业务台账,并按照银行有关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信贷档案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流程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
1.检查方法:
①查阅现有租赁项目融资各项规章制度;
②查阅岗位责任制,查看各岗位分工情况;
③将现有各项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与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当局要求进行比较。
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租赁项目融资相关信贷制度;
②未建立租赁项目融资的授权、转授权制度;
③未建立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检查制度;
④未建立规范的租赁项目融资操作实施细则和规程;
⑤未建立完善的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操作和审批监督约束机制;
⑥未建立租赁项目融资岗位责任制或岗位分工不合理;
⑦现有租赁项目融资内部管理制度与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当局要求不相符。
授权管理
1.检查方法:
①查阅银行各级授权和转授权书;
②查看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的审批单,与授权、转授权书对照。
2.风险提示:
①未核定分支机构的租赁项目融资权限;
②未对分支机构进行授权、转授权;
③对分支机构的转授权不全面、不完整;
④超范围转授权;
⑤未及时调整授权权限;
⑥超权限办理租赁项目融资业务;
⑦未经授权办理租赁项目融资业务;
⑧未经审批办理租赁项目融资业务;
⑨违反程序办理租赁项目融资业务。
授信管理
1.检查方法:查阅授信审批及相关档案资料。
2.风险提示:
①未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
②对企业授信不审慎,授信额度未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
业务操作
1.检查方法:查看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档案。
2.风险提示:未坚持审贷分离制度。
基础工作
1.检查方法:查阅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档案。
2.风险提示:
①未与交易对手签订协议;
②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手续不完备;
③租赁项目融资业务合同不规范;
④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档案资料不齐全;
⑤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未完整建立台账。
风险管理
风险识别
1.检查方法:查阅相关档案资料,与有关业务人员座谈。
2.风险提示:
①交易双方贸易背景不真实;
②未严格执行保证担保制度;
③出租人或承租人经营状况恶化;
⑤相关档案中法律合同文本存在瑕疵。
风险控制
1.检查方法:
①查阅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与有关业务人员座谈;
②查阅部门职责及员工岗位责任制;
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贷后管理预警和处理机制;
②未建立风险责任制;
③对重要岗位人员未实行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风险评估
1.检查方法:
查阅相关业务档案,通过与有关业务人员谈话了解其对风险的认识,现场检查实际风险及损失情况。
2.风险提示:
①未对逾期原因进行分析并对损失进行预测;
②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合规性
对买方和卖方申请人资格的审查
1.检查方法:调阅业务档案资料,审查企业申请材料及企业背景资料。
2.风险提示:
①出租人或承租人未提供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贷款卡未年审合格;
②担保能力不足;
③出租人或承租人资信方面存在逾期或欠息等不良记录。
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1.检查方法:审查交易合同及相关资料.
2.风险提示:
①交易双方不能提供相关交易合同。
②出租人或承租人在经济方面无可靠稳定的收入来源作为还贷保证。
融资审批
1.检查方法:调阅租赁项目融资业务审批流程、业务档案资料。
2.风险提示:
①确定的利率不合理;
②审批流程不合规,逆程序、减程序、越程序进行审批;
③超授信额度审批;
④超授权审批。
融资放款
1.检查方法:调阅票据贴现业务档案,审查业务合同、相关会计凭证、贷款审批单等。
2.风险提示:
①未与客户签定必要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即保理融资方式未签定《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书》;贷款融资方式未开立租金监管账户,并由银行、出租人、承租人签订《账户监管合同》;
②未监控客户融资资金的流向,对不合理用途未跟踪检查;
③出租人缴存的保证金低于融资余额的5%;
④未将承租人或出租人抵押的租赁标的投保成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
⑤承租人或出租人未将项目收费权转让给银行,对收费账户未进行监管。
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调阅内审及业务部门的检查报告及整改报告。
2.风险提示:
①业务管理部门未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②业务管理部门检查频率、范围、深度不够充分;
③业务管理部门对查出问题没有适当处理;
④业务部门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建议没有积极整改。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6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0号)
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
5.《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令〔2007〕6号)
7.《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监发〔2007〕54号)
8.《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
9.《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银发〔1999〕31号)
10《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令〔2007〕12号)
12《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3号)
1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7〕7号)
来源: 网络、租赁视界tjrzzl.com,作者:小清新
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是指银行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批准从事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即出租人[1])发放的专项融资,专用于受让出租人的应收租金债权或出租人购买租赁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归还银行融资的业务。
租赁项目融资业务采用保理和贷款两种方式:
1.保理是指出租人将尚未到期、分期实现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银行根据应收租金债权情况给予出租人一定比例的资金融通,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分期、直接向承租人催收租金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2.贷款方式是指银行向出租人发放专项信贷资金,用于出租人购买租赁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以收取租金作为主要还贷来源的方式。
期限/金额
租赁项目融资为中长期融资。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且不超过相关租赁合同规定的最后一笔租金的清偿日。根据出租人、承租人和租赁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不同的租赁方式,合理确定融资比例,融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出租人租赁成本余额的80%以下。
费用/定价
1.保理方式租赁融资。
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收取的费用包括:融资费、逾期支付违约金、保理费及其他费用。
融资费:银行因受让出租人的应收租金债权而向其提供融资的资金价格,融资费采用贷款收息方式,按相应的融资余额和实际占用天数分次计收。其中,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可结合项目情况浮动执行。
逾期支付违约金:以银行受让的应收租金债权未按期受偿所产生的资金损失为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按融资逾期实际天数收取。
保理费:原则上按不低于应收账款金额的0.125%计收。
其他费用:据实计收。
2.贷款方式租赁融资。
收取的费用包括贷款利息、逾期罚息和其他费用。担保承租人或出租人须将租赁设备抵押给银行。
业务操作流程
业务受理
出租人提出租赁项目融资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性的法律文件,包括: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成立批准证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授权书等;
2.保理业务申请书或贷款申请书;
3.设备购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相关协议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等;
4.租赁标的的产权证明文件、租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出租人和承租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3年财务报表等;
6.银行要求的与出租人融资风险控制措施有关的各项材料。
租赁融资调查与审查
客户经理调查出租人、承租人、租赁行业、租赁项目、设备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及融资风险程度。对采取保理融资方式,还应审查出租人转让的应收租金债权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正常租赁业务中产生且属租赁业务机构所有;
②尚未到期,未来分期实现;
③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
④可以转让,且未被质押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
授信审查与审批
对已经实施公开授信的,将租赁项目融资纳入授信额度管理。未实施公开授信的,要搜集有关资料,履行授信审查与审批程序,按照管理权限报权利人审批后,签订授信合同。
租赁项目融资审批
在完成了企业评级、授信、融资调查、审查后,按照授权或转授权范围和权限,逐级对租赁项目融资进行审批。对超过审批权限的,在履行审查职责后应及时上报上级行审批。
签订协议并融资操作
采取保理融资方式的,出租人应与银行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向银行转让应收租金债权,银行只接受有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且出租人转让的应收租金债权应满足审查列示的条件。签妥《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书》。
采取贷款融资方式的,出租人应在银行开立租金监管账户,并由银行、出租人、承租人签订《账户监管合同》。
出租人缴存不少于融资余额5%的保证金。
承租人或出租人以租赁标的做质押,并对租赁标的投保以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
承租人或出租人将项目收费权转让给银行,并由银行和出租人共同对收费账户进行监管。
原则上要求出租人拥有对租赁标的供应商的回购追索权。
承租人或第三方提供的经银行认可的连带责任保证。
满足以上条件后,签订租赁项目保理融资协议或租赁项目贷款融资协议,填写融资凭证,办理款项划转手续。信贷管理部门登记台账。
融资后管理
1.融资发放后,经办行应严格按照银行贷后管理的要求对出租人、承租人、担保人以及承担回购责任的租赁标的供应商进行定期检查和管理, 及时掌握和分析出租人、承租人及相关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承租人的租金偿付能力以及抵(质)押物的保管和价值变化情况等。
2.如采取保理融资方式的,经办行应在每笔租金到期日前直接向承租人提示付款。当期银行应收回的融资或收购款=融资比例×承租人同期支付的租金中所含租赁成本的本金额。
按(银行实际收到的租金-当期银行应收回的融资或收购款-融资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公式计算后有余额的,返还出租人。
若租金不能如期到账或到账金额不足,经办行(部)应及时通知出租人配合催收或要求出租人偿付银行融资,必要时要求出租人回购银行应收租金债权。
3.如采取贷款融资方式的,经办行应在每笔融资到期日前向出租人提示还款,并通过租金监管账户直接扣划银行贷款本息。还款金额应与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一致,即出租人每期归还的融资本金=融资比例×出租人同期收取租金中所含的租赁成本的金额。
若承租人不按期支付租金或支付金额不足,以致出租人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或归还金额不足,经办行应立即向出租人或担保人追索。
4.在租赁项目融资款发放和回收期间,经办行必须及时登记贷款或保理业务台账,并按照银行有关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信贷档案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流程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
1.检查方法:
①查阅现有租赁项目融资各项规章制度;
②查阅岗位责任制,查看各岗位分工情况;
③将现有各项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与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当局要求进行比较。
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租赁项目融资相关信贷制度;
②未建立租赁项目融资的授权、转授权制度;
③未建立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检查制度;
④未建立规范的租赁项目融资操作实施细则和规程;
⑤未建立完善的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操作和审批监督约束机制;
⑥未建立租赁项目融资岗位责任制或岗位分工不合理;
⑦现有租赁项目融资内部管理制度与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当局要求不相符。
授权管理
1.检查方法:
①查阅银行各级授权和转授权书;
②查看租赁项目融资业务的审批单,与授权、转授权书对照。
2.风险提示:
①未核定分支机构的租赁项目融资权限;
②未对分支机构进行授权、转授权;
③对分支机构的转授权不全面、不完整;
④超范围转授权;
⑤未及时调整授权权限;
⑥超权限办理租赁项目融资业务;
⑦未经授权办理租赁项目融资业务;
⑧未经审批办理租赁项目融资业务;
⑨违反程序办理租赁项目融资业务。
授信管理
1.检查方法:查阅授信审批及相关档案资料。
2.风险提示:
①未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
②对企业授信不审慎,授信额度未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
业务操作
1.检查方法:查看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档案。
2.风险提示:未坚持审贷分离制度。
基础工作
1.检查方法:查阅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档案。
2.风险提示:
①未与交易对手签订协议;
②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手续不完备;
③租赁项目融资业务合同不规范;
④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档案资料不齐全;
⑤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未完整建立台账。
风险管理
风险识别
1.检查方法:查阅相关档案资料,与有关业务人员座谈。
2.风险提示:
①交易双方贸易背景不真实;
②未严格执行保证担保制度;
③出租人或承租人经营状况恶化;
⑤相关档案中法律合同文本存在瑕疵。
风险控制
1.检查方法:
①查阅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与有关业务人员座谈;
②查阅部门职责及员工岗位责任制;
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贷后管理预警和处理机制;
②未建立风险责任制;
③对重要岗位人员未实行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风险评估
1.检查方法:
查阅相关业务档案,通过与有关业务人员谈话了解其对风险的认识,现场检查实际风险及损失情况。
2.风险提示:
①未对逾期原因进行分析并对损失进行预测;
②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合规性
对买方和卖方申请人资格的审查
1.检查方法:调阅业务档案资料,审查企业申请材料及企业背景资料。
2.风险提示:
①出租人或承租人未提供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贷款卡未年审合格;
②担保能力不足;
③出租人或承租人资信方面存在逾期或欠息等不良记录。
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1.检查方法:审查交易合同及相关资料.
2.风险提示:
①交易双方不能提供相关交易合同。
②出租人或承租人在经济方面无可靠稳定的收入来源作为还贷保证。
融资审批
1.检查方法:调阅租赁项目融资业务审批流程、业务档案资料。
2.风险提示:
①确定的利率不合理;
②审批流程不合规,逆程序、减程序、越程序进行审批;
③超授信额度审批;
④超授权审批。
融资放款
1.检查方法:调阅票据贴现业务档案,审查业务合同、相关会计凭证、贷款审批单等。
2.风险提示:
①未与客户签定必要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即保理融资方式未签定《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书》;贷款融资方式未开立租金监管账户,并由银行、出租人、承租人签订《账户监管合同》;
②未监控客户融资资金的流向,对不合理用途未跟踪检查;
③出租人缴存的保证金低于融资余额的5%;
④未将承租人或出租人抵押的租赁标的投保成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
⑤承租人或出租人未将项目收费权转让给银行,对收费账户未进行监管。
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调阅内审及业务部门的检查报告及整改报告。
2.风险提示:
①业务管理部门未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②业务管理部门检查频率、范围、深度不够充分;
③业务管理部门对查出问题没有适当处理;
④业务部门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建议没有积极整改。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6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0号)
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
5.《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令〔2007〕6号)
7.《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监发〔2007〕54号)
8.《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
9.《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银发〔1999〕31号)
10《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令〔2007〕12号)
12《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3号)
1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7〕7号)
来源: 网络、租赁视界tjrzzl.com,作者:小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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