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解答实务问题:两个总分公司专票抵扣问题
总分公司视同一家,所得税汇总纳税,除经批准的汇总纳增值税主体之外,增值税总分公司需要独立纳税,专票处理不好,风险很高。
一、分公司名义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能否在总公司做进项抵扣?
4、跨县(市、区)外的建安项目,经总公司授权并由分公司对外签订分包合同、材料合同等,其取得进项发票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时,由于公司名称不一致,无法进项抵扣。对此,如何解决
答:总公司和分公司作为增值税链条上的独立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独立核算和纳税申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业务往来也应当独立作价并开具发票,以分公司名义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不能在总公司做进项抵扣。(福建国家税务局建筑企业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
来源:福建国家税务局 2016年05月27日)
二、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7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常见的30个发票使用问题,非常实用!2016-06-29 北京国税)
作者:王尤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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