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影响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6-03-15 / 阅读:467

  近日,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正式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其中包括金融业,这也就表示今年金融租赁公司也即将正式纳入试点范围。本文就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影响问题进行讨论。
  
  一、什么是营业税和增值税?
  
  营业税和增值税统称为“流转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改增,顾名思义,就是把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业征税情况
  
  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业征税情况比较如下:
  
 

营改增前

营改增后

融资性

租赁业务

应按税额=租赁利差×5%+营业税附加

应纳税额=租赁利差×17%,即征即退标准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3%

经营性

租赁业务

应按税额=租赁利差×5%+营业税附加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7%

 
  对于融资性租赁业务,营改增后,融资性租赁公司由于无法达到即征即退标准,实际税负即为息差的17%,与原应纳营业税相比,税负有所增加;对于经营性租赁业务,由于税基增加较多,经营性租赁公司税负水平较之前大大提高。
  
  从租赁公司即出租人的角度,无论是融资性租赁公司还是经营性租赁公司,税负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但如果将出租人和承租人合并考虑,那税负水平又是如何呢?
  
  经过测算可以发现,对于融资性经营业务,营改增之后,总税负水平降低,降低幅度为本金利息的17%加租赁利差的5%;对于经营性租赁业务,总税负水平下降幅度较小,为租赁利差*5%。
  
 

融资性租赁公司

经营性租赁公司

营业税模式

1)出租人税负=(租金-本金-本金利息支出)×5%
2)承租人税负=(商品售价-本金)×17%
3)总税负=(商品售价-本金)×17%+租赁利差×5%

1)出租人税负=(租金-本金-本金利息支出)×5%
2)承租人税负=商品售价×17%
3)总税负=商品售价×17%+租赁利差×5%

增值税模式

1)出租人税负=(租金-本金-本金利息支出)×17%
2)承租人税负=(商品售价-租金)×17%
3)总税负=(商品售价-本金-本金利息支出)×17%

1)出租人税负=租金×17%
2)承租人税负=(商品售价-租金)×17%
3)总税负=商品售价×17%

总税负差额

差额=-(本金利息×17%+租赁利差×5%

差额=-租赁利差×5%

 
  注:租金=本金+租息,差额=总税负(增值税模式)-总税负(营业税模式)
  
  三、营改增后租赁公司面临的困境
  
  1、营改增之后,租赁公司税负压力增加。尤其是对于从事经营性融资业务的租赁公司来说,税负较之前大幅增加。
  
  2、3%税额即征即退缺乏可操作性。目前,3%即征即退的分母不仅包括租赁利息收入,还包括了租赁本金。按照此分母计算,租赁公司的实际税负大概只能达到0.5%,远小于3%,达不到即征即退的水平,优惠政策无法享受。
  
  3、抵扣链条不完整,增值税发票获取困难。如利息抵扣,营业税下,银行开具的利息流水单可以作为租赁公司利息支出的扣减依据,而增值税下,利息流水单据不能作为差额征税的合法凭证。由于银行还未纳入“营改增”范围,租赁公司发生的利息支出无法从银行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从而导致租赁公司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交税时无法进行抵扣。
  
  营改增目的是减轻税负、调整产业结构,但从目前的运行情况看,金融、内资、外资租赁公司等三类机构实际税负都增加了,这不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相比国际水平,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渗透率仍然很低,因此,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应统一意见,并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切实解决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
  
  文章转自:苏宁金融研究院,作者-何广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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