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融资租赁诉讼之物权债权选择
当前流行融资租赁债权的交易,主要采用的方式是租赁资产证券化和租赁保理。这对解决租赁公司资金来源,增加租赁资产的流动性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常见人说我们交易的租赁资产是金融资产,租赁债权是金融债权,甚至比金融资产更安全。这种说法是否正确?还需要从它的本质谈起。
笔者以为对于租赁公司来说债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金融债权,另一种是租赁债权。 金融债权结构是:债权-债务的融资结构。租赁债权是:债权-资产的投资结构。因结构不同,故租赁债权不等于金融债权。
这样分析其依据是什么?
金融债权:债权不能孤立存在,在一方设立债权时,同时给对方设立了债务。为此我们说它是融资资产。
如何设成金融债权?那就要通过金融工具。按照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金融工具定义如下:“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通常列举的金融工具只有:货币、黄金、存款凭证、商业票据、股票、债券、保单等。
因为工具的性质不同,因此还分别称其为金融产品、金融资产或有价证券。
如:银行给租赁公司贷款,银行拥有这笔贷款的债权,租赁公司拥有该笔贷款的债务。通常债权债务一旦设立,不可撤销。欠债还款,天经地义。除非租赁公司经营不善,一般情况下租赁公司必须还款。
该准则还规定:“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可见金融资产并不包括融资租赁的资产。否则就该按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按照这个规定,不管是金融租赁公司还是融资租赁公司形成的租赁资产都是按这个原则判定。金融市场也是按这个标准判定该资产是否被接纳金融资产。但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是个特例。
为什么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可以在同业市场交易?这是因为金融监管部门给其的便利。金融租赁公司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使用银行间同业市场资金。这个市场资金大部分是短期资金。而租期通常都大于一年。为了让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用这部分资金,因此,金融监管部门按监管银行信贷的方式监管融资租赁公司。使其活动范围在保证资本充足率在8%以上和不超过信贷规模的情况下活动, 确保不会产生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
这就是金融租赁的租赁资产虽然不是金融资产,但也可以视同金融资产在银行间同业市场流通的原因。也是税务部门给予银行的信贷的优惠政策同时给予金融租赁的重要依据。还是金融企业划分时包括金融租赁公司而不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的原因。
租赁债权:在出租人设立债权时,给承租人设立的是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因此我们说它是投资债权。承租人也会因为资产产生债务,那是支付租赁服务费(租金)的债务。但欠债还租不一定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一方面可以因为租赁公司服务不当承租人提出终止合同。另一方面承租人付不起租赁费租赁公司可以收回租赁物。
按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收回租赁物就不能再索长偿 ,要索偿就不能追索租赁物。另一个重要信息是司法解释从头到尾都没提一个“债”字。只提到“赔偿”,而且相互都有。让我们更清晰租赁债权的法律地位。
因此我们说租赁债权与金融债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债权,不能混为一谈。租赁资产与金融资产也不是同类资产,同样不能混为一谈。目前所谓“租赁资产证券化”大部分应该是“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现在的租赁保理,并不是应收账款买断,本质上还是用应收账款抵押融资。
因为租赁资产回收过程的不确定性,以及债权物权的分离特性,其资产变现和转移并不会像外界所传那样简单和安全。除非出资人能接受的第三方担保,否则不要以为租赁资产比金融资产更安全。租赁资产应该侧重高收益,这样才能抵消安全性不足的因素。高收益低风险的资产不存在。
(来源:现代租赁网)
上一篇:剩余四大行业“营改增”时机到了吗?
下一篇:如何谈判融资租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