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知识和政策问答专栏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6-01-06 / 阅读:412

  1. 什么是融资租赁,什么是金融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在西方发达国家,融资租赁是一种重要金融工具,在金融产业中,融资租赁占据着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同样重要的地位,已经广泛被社会所接受。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 融资租赁与银行传统的公司信贷相比主要区别是什么?
  
  (1)融资期限。银行信贷多以一年期以下流动资金贷款为主,也有中长期贷款。融资租赁根据租赁物的承租期有所不同,设备租赁期限一般为3-5年。
  
  (2)还款方式。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中长期贷款多按半年或年分期偿付,一般每次资金偿付金额较大。融资租赁可提供灵活的分期付款方案,根据企业现金流情况可按季或按半年偿还租金,资金偿付压力相对较小。
  
  (3)担保方式。银行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中小企业往往缺乏有效的增信手段。融资租赁可以依租赁物和客户资质条件灵活确定增信措施,飞机、船舶、通用设备等优质租赁物能进一步起到增信作用。
  
  3.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机构性质。金融租赁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是持有金融牌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分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前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批,后者由商务部审批,是一般工商企业。
  
  (2)监管主体部门。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
  
  (3)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了资本金以外主要是银行借款,也在探索优质租赁资产证券化、应收租赁款转让等其他方式。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还可通过吸收股东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资产证券化、发行金融债券、应收租赁款转让等方式融资。
  
  (4)准入要求。金融租赁公司除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外,主要还要求发起人为商业银行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发起人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的,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发起人为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金融租赁公司准入门槛相对较高。具体准入条件参见《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2015年6号令)第2章第2节。
  
  (5)机构数量和资产规模。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30家金融租赁公司,而融资租赁企业共2045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152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893家)。从资产规模看,2014年末,全国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总额为1.28万亿元,全国融资租赁公司资产总额为1.10万亿元,金融租赁公司资产占比为53.78%①。
  
  注①:融资租赁企业相关数据来源于互联网《商务部2015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报告》。
  
  4.融资租赁方式中直接融资租赁与售后回租的区别是什么?
  
  直接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最重要的两种交易模式。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及生产厂家,委托出租人购买并提供设备,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通常,租赁期满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设备所有权。
  
  售后回租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5. 国内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现状如何?
  
  20世纪80年代,金融租赁进入我国。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中国金融租赁行业不断发展壮大,金融租赁服务体系也已初步形成。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年第4号),2007年1月,银监会对上述办法进行了修订(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允许商业银行控股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加入,给中国金融租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2014年3月,银监会再次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随着金融租赁业的发展,中国金融租赁行业监管、法律、税收、会计层面的政策环境正在不断完善。
  
  截至2015年6月末,全国共有39家金融租赁公司,较2007年末增加29家,从发起人类型看,控股股东为商业银行的有23家,占比58.97%;控股股东为资产管理公司有4家,其它类型的有12家。金融租赁行业资产总额达到1.45万亿元,比2007年底增长了62倍,在助推实体经济发展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贡献。金融租赁行业不良资产率为0.81%,低于同期全银行业平均水平,拨备覆盖率为238.61%,经营状况整体良好。
  
  6. 金融租赁为什么与实体经济紧密联系?
  
  金融租赁是金融业中与实体经济结合最紧密的业务形态之一。金融租赁的业务开展需要以租赁物为依托,而租赁物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往往都是实体经济企业。在直接租赁的交易结构中,金融租赁既可以帮助承租人更新设备、融通资金,也可以拉动供应商的产品销售。在售后回租的交易结构中,金融租赁可以盘活承租人的存量资产,充实其营运资金。金融租赁的发展对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7. 国务院《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后,金融租赁怎样才能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
  
  2015年9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表明了国家鼓励、支持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态度和决心,对加快和规范行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为行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对金融租赁行业而言,是2007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出台后时隔八年的又一重大利好。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推动实施 “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中国制造2025、大飞机、海洋经济等一系列重大战略。金融租赁融资融物,直接服务实体经济的特点,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高度契合。围绕国家这些战略的实施,金融租赁公司将获得更多的业务拓展及业务创新机遇,在参与国家战略的实施过程中通过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逐步完成向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的发展过渡,更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在一系列利好政策的推动下,未来我国金融租赁业将大有可为。
  
  8. 围绕国家战略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需求,金融租赁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什么?
  
  金融租赁公司将继续深耕飞机、船舶、工程机械等传统领域,支持中国制造“走出去”,培育自身和中国制造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提供配套服务;积极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和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大对教育、文化、医药卫生等民生领域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开发适合“三农”、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加大对薄弱环节支持力度。利用境内综合保税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现行税收政策和境外优惠政策,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金融租赁业务,提升专业化经营服务水平。
  
  9. 针对“三农”等金融服务薄弱领域,金融租赁公司能提供怎样的支持?
  
  以“三农”问题为例,金融租赁公司能够充分发挥自身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尝试探索开发适合“三农”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和服务;顺应国家政策导向,金融租赁公司将积极尝试大型农机具金融租赁,来支持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施、加工设备更新;积极探索农业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可行性,寻求解决“三农”领域租赁物匮乏的方案,从而为“三农”融资问题探索又一条解决途径。
  
  10.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与经营应执行哪些银行业监管法规?
  
  (1)专门监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14年3号令)、《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4]198号)、《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2015年6号令)、《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银监办发〔2015〕118号)等。
  
  (2)通用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
  
  具体制度可在银监会网站查询(http://www.cbrc.gov.cn/chinese/zhengcefg.html)。
  
  11.新设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5)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6)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2.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哪些机构,分别应具备什么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每类发起人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参见《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2015年6号令)和《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银监办发〔2015〕118号)。
  
  13. 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1)融资租赁业务;(2)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4)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5)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6)同业拆借;(7)向金融机构借款;(8)境外借款;(9)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10)经济咨询。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1)发行债券;(2)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3)资产证券化;(4)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5)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公司、境内外专业子公司。
  
  14. 北京地区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审批,具体审批条件和时限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银监会2006年1号令)和《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2015年6号令)。其中,筹建由北京银监局初审、银监会终审,开业由北京银监局终审。
  
  文章来源:中国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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