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宝事件看融资租赁债权与互联网金融法律分析
2015年即将过去,岁末之际,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大的新闻莫过于新兴互联网平台e租宝因涉嫌非法集资而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作为P2P行业里新兴的后来者,e租宝在刚刚成立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发展之迅猛,在令同行业其他竞争者感到压力和吃惊的同时,其也潜藏了巨大的法律风险,这其中包括平台涉嫌自融、无资金托管、归集资金进而形成“资金池”以及发布虚假标的等等。在e租宝出事之前,就有很多法律专业人士和同行对e租宝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警示,更有某知名评级机构将其信用等级列为C-。从e租宝对外宣称的“融资租赁债权与互联网金融”结合的业务模式来看,这种模式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同时其模式的创新性也得到了很多专家学者的肯定,但是为什么在一个具有发展潜力且被众多专家学者看好的模式下,e租宝这样一个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建立起来的帝国大厦突然就倒下了?下面笔者拟以e租宝事件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为出发点,对A2P模式如何进行法律风险的防范进行简要剖析。
根据官方公布和坊间的传闻,e租宝之所以会出事,其平台有以下三个方面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
一、平台自融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e租宝自成立以来,一直对外宣称其创新性的业务模式,即“融资租赁债权与互联网金融”结合的理念,并强调其与普通的P2P网贷平台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其对接的转让债权一方为融资租赁债权,具有稳定的收益性。然而就是在其这样的宣传下,吸引了很多投资者。虽然模式具有创新性,但是e租宝并没有恪守其作为平台中介属性的本质角色,而是突破了中介的属性,在其平台上销售其关联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债权,从而为其背后的实体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这样e租宝就形成了一个自融的平台,更让人震惊的是由其关联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债权竟然涉嫌很多虚假的标的项目,即其关联融资租赁公司在e租宝的平台上发布虚假的项目进行融资。由于e租宝与所发布项目具有关联性,故在业务方面的公开性也就不透明,信息也不完善。
针对e租宝上述经营过程中的这种涉嫌自融的法律风险,笔者认为,作为平台首先要严格恪守平台的中介本质属性。其次平台在审核发布项目之前要严格自律,严格审查项目的信息,对项目进行客观的评估,进而对项目进行严格的筛选,之后才可以在平台上进行发标公布。这不仅是对平台用户即投资者负责任的一种表现,同时也是对平台自身负责任的一种举措。
二、无资金托管进而归集资金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e租宝很快建立起来的帝国大厦之所以很快倒下,其原因之一还有就是投资者通过其平台购买的融资租赁债权资金被实际划转到了e租宝开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上,这就使得e租宝归集资金,进而形成了“资金池”。虽然表面上看,在支付环节有易宝支付等第三方支付通道,但是这些支付机构只是作为其平台的支付通道,最后资金依旧进入了e租宝的账户。因此,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细则尚未明确的情况下,e租宝的这种行为显然是归集资金的行为,且已经形成资金池,进而涉嫌非法集资,触碰了刑事法律的底线。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为了避免平台出现类似涉嫌非法集资的现象,笔者认为,作为平台首先要在明确其中介属性角色的基础上,坚决杜绝平台接触投资者的投资款。那么如何解决平台归集资金,有效隔离投资者的投资款呢?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平台尤其是比较大的平台的解决方法就是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合作,将资金进行托管,这样一来就可以有效隔离投资者的投资款。
三、虚假标的、内控流于形式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除了存在自融、资金无托管两大风险之外,e租宝还存在发布虚假标的的法律风险。与其涉嫌自融的风险相关联,据知情人士透露,在e租宝的平台上存在着大量发布虚假标的的现象,而这些虚假的标的都是由与e租宝有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根据融360的调研报告,e租宝平台上有一家名为 “深圳市隆金佳利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企业,根据工商注册信息显示,这家企业成立于2014年11月17日,成立时的注册资金为50万元,在2015年5月8日变更为3000万元,该企业以售后回租的形式获得安徽钰诚融资租赁公司6300万元授信。后经过实地调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登记的地址调研后发现,这家公司并不存在。因此,从上述e租宝存在的法律风险来看即使e租宝事件没有全面爆发,其所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随着其平台体量的不断增加,也会在某个时间节点爆发。
综上,虽然e租宝事件的全面爆发给正处在蓬勃发展时期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泼了一盆冷水,但这也无疑不是一件好事,因为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总是在不断的磕绊中发现不足进而不断完善的。互联网科技的发展改变了很多行业,互联网+的东风也正迎面吹来,虽然互联网金融与融资租赁结合下的A2P模式具有创新性,但是在目前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空白的状态下,这种模式也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只有平台在运营的过程中充分重视合规和风控工作,才能使创新性的平台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也才能够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上海知名律师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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