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网”互联网金融 融资租赁行业新引擎
采访嘉宾
▲ 杨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产业金融研究基地主任
▲ 徐欣彦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登记部副总经理
▲ 张巨光 中国融资租赁企业协会副会长、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会长
▲ 岳志岗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副总裁
▲ 张冬成 玖富集团副总裁、玖金所CEO
▲ 李文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王剑钊 奋迅律师事务所(贝克·麦坚时联营办公室合作律所)合伙人
▲ 黄闻 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安秀丽 金鼎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融资租赁公司现在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渠道狭窄的困境。传统的银行信贷、股东出资等方式已不能满足融资租赁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许多中小融资租赁企业很难获得银行的授信。新兴崛起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了更广泛的资金来源。
2015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由李克强总理签批的《中国制造2025》,其中大力提倡发展融资租赁,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2011年,美国融资租赁产业的渗透率就已超过20%,著名企业诸如通用、卡特彼勒等都通过这一模式进行商业运营。而据中国银行业协会估算,截至2014年底,我国融资租赁市场规模超过了3万亿元,并且正以每年50%的增长率迅速发展,但市场渗透率仅为5%左右。融资租赁行业的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值得注意的是,融资租赁公司现在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渠道狭窄的困境。传统的银行信贷、股东出资等方式已不能满足融资租赁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许多中小融资租赁企业很难获得银行的授信。资产证券化虽然为融资租赁企业打开了一扇新的窗,但其对基础资产质量的要求之严格、融资成本偏高等问题,也使得这条途径目前很难大规模展开。在这种情况下,新兴崛起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了更广泛的资金来源。
“融资租赁企业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结合的可能性是源于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的狭窄以及互联网金融投资人对更多投资回报的渴望。”中国融资租赁企业协会副会长、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会长张巨光指出。
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 产融的无缝对接
“从金融服务和产融结合的角度,融资租赁在某种意义上更有效地实现了无缝对接。”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主任杨涛如是说。
相对于其他领域,融资租赁行业在落实产融结合、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方面更有针对性,但在国家产业升级发展和产融结合的大趋势下,在为自身做宏观定位方面并没有积极作为,杨涛指出。从实务角度看,杨涛建议,融资租赁行业在探讨如何做到没有法律瑕疵、如何做到风险可控、如何实现资产证券化等问题时,要有金融创新意识;在更高层面上,融资租赁行业对于自身如何在当前金融体系改革中发挥作用、如何更好地服务于产业升级优化,如何实现中国式制造业4.0需要更多的着力。否则,在金融体系中,无论是涉及财税问题还是其他问题,决策者的敏感点很难关注到这个行业,往往会把融资租赁行业的优先等级放到后面。
模式创新
“基于我们公司的战略定位,资产证券化和P2P等创新融资方式是我们将来的必由之路。这是由我们的客户特点决定的,我们的客户大多是中小企业,具有‘三高一轻’(高技术、高成长、高波动、轻资产)的特点,约50%的未到期应收租金难以通过银行保理进行融资。因此,我们必须开辟探索新的融资渠道。资产证券化和P2P的融资渠道将来是拉平我们非金融牌照的租赁公司和金融系租赁公司资金成本的一条必由之路,也是拉平内资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之间融资成本差距的一条必由之路。”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闻说。
据统计,2013年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仅有1家,到2015年6月增至21家。2014年全年的规模仅为15.57亿元,到2015年上半年已增至120亿元,增长率为600%。2015年1月成交金额7.4亿元,6月则达44.36亿元,短短六个月增长了近 6倍,可见融资租赁与互联网结合的市场前景还是非常广阔的。
目前来看,融资租赁与网贷平台的合作主要以收益权转让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两种为主。
收益权转让模式是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后,把该笔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通过P2P平台转让给投资人,由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企业收取租金,再按照协议定期向投资人还本付息,融资租赁公司赚取二者的差价。
而债权转让模式相对简单,承租企业直接在平台上发起项目,平台根据对承租企业的承租合同、盈利能力和租赁物做尽职调查,并把信息在平台上向投资人披露;项目成立后,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取得设备使用权,融资租赁公司则把该笔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承租企业再定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该租金由P2P平台或委托银行代为监管,用以偿还投资人。租金支付完毕、项目到期后,租赁公司再向承租企业转让设备所有权。
债权转让模式最典型的就是e租宝和红象金融。以e租宝为例,这是一家以融资租赁债权交易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撮合服务平台,旨在通过提供融资租赁交易信息,为出租方、承租方和投资者搭建一个高效、直接的融资桥梁,提供中间市场支持。e租宝平台 2015年5月份单月交易额超24亿元,位列全国网贷行业前列。2015年6月,e租宝平台上榜福布斯中文版的“中国互联网金融50强”,在为普通投资者带来安全稳定收益的同时,也盘活了社会存量资产,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实体经济注入了活力。
e租宝之所以发展如此之快,其根本原因是模式的创新和机制的创新,在互联网金融现有模式之外,积极推动“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即A2P模式(Asset to Peer)。相较于P2P模式(Peer to Peer),A2P模式只是其中一端变为了资产,此资产实质上是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债权,或者说是以融资租赁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为担保的债权。由于融资租赁行业的“物权”和“债权”非常清晰,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用来生产,承租人对设备只有使用权,融资租赁公司拥有所有权,使用权与所有权彼此分离,大大降低了承租人的违约风险。因此,A2P平台具有天然的风控优势,相比传统P2P平台风险要小得多。
作为国内领先的移动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玖富也一直在积极探索融资租赁与互联网金融结合的方式,玖富集团旗下的小金票就是专业的移动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平台,采取P2B(个人对机构)模式,这也是债权转让模式的一种,融资租赁公司将已经形成的租金债权在玖富的小金票平台上进行转让。
如图所示,在债权转让模式下,融资租赁企业先对承租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交付租赁设备与承租企业后,互联网金融平台将租赁资产债权转让信息在平台进行展示,投资人根据平台上展示的债权转让信息决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债权转让合同》对价资金即债权转让款,由第三方支付公司债权转让款发放与融资租赁公司。这样,承租企业将直接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租金及收益,然后由第三方支付公司向投资人支付租金及收益,投资者最终获取投资收益。
玖富集团副总裁、玖金所CEO张冬成指出,这种模式有几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首先,其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另行提供担保;其次是往来资金必须交第三方托管,能够对该项资金进行监督;再次,这种模式存在期限错配的风险,但可以考虑引入保理公司或采用资产证券化形式予以解决,通过第三方的资金来满足平台投资者的短期收益要求;最后,互联网金融平台在承租人不能按期如约支付租金收益时,可以依合同约定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对债权进行回购。
风险控制方面,玖富采取了多种措施来严格把关。首先在租赁资产的选择上,力求做到信息透明、价值清晰,这样处置起来会非常方便。其次,一定是100%真实的债权,即一定要先有债权,然后才能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向投资人进行转让,互联网金融平台充当的完全是信息中介和撮合平台的角色。再次,资产端的债权要清晰,第一责任人一定是融资租赁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主要承担项目的抽查或者关键点的调研工作。最后,多重的还款保障和合格的资金操作。承租人把租金收入给融资租赁公司后,融资租赁公司再向互联网中介平台提供相关的资料。
面临的阻碍
网贷平台虽然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了一条全新的融资途径,但据已经尝试过该途径的融资租赁企业反映,这种模式也会遇到一些困难。
阻碍一:交易的合规性
金鼎租赁有限公司是一家内资企业,目前所从事的业务主要集中在能源、化工、传统加工制造等行业。金鼎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秀丽告诉记者,目前金鼎租赁的融资渠道以银行保理为主,互联网金融对他们而言还是一个全新的业态和全新的事务,在考虑与网贷平台结合的时候,公司首先会关注平台本身的合规性问题。
“现在国家对P2P的监管越来越规范,要求越来越严格,但银监会的具体监管细则还没出台,平台自身是否能够完全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这是我们第一个关注的问题。” 安秀丽说。
其次是交易本身的合法化、合规化,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和非法融资的可能。安秀丽担忧说:“目前一些比较大的P2P平台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果合规性不存在,交易的基础就会受到损害。”
阻碍二:资金成本
融资成本是融资租赁企业要考虑的重要问题。目前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融资成本在年化9%~15%,而融资租赁企业通过银行信贷融资的成本是基准利率上浮10%~30%,甚至更低,所以互联网金融渠道在成本上目前并没有优势。安秀丽就表示,这个利率对他们来说比较高,承受不了。
对此,张冬成坦言,如果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渠道足够宽,银行给的授信规模很高,能够满足其现金流和未来发展的需要,那么融资租赁企业其实没必要去对接互联网金融平台。但现实中,很多中小型融资租赁企业很难获得银行授信,所以必须拓宽融资渠道,而且有一些收益较高的中小企业项目,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转让是可以承担这部分资金成本的。
阻碍三:期限错配
债权转让模式面临的第三个问题是期限错配,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投资者理财的心理预期大多是2~14个月,而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的出租期限一般是3~5年,甚至更长,二者的期限错配给项目的对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不过,这个问题并非没有解决的方式。张冬成提出了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把收益债权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做二次转让,比如,两个月的理财产品到期之后转让给其他投资人。另一种方式是引进SPV来做资产证券化的改变,通过把资产池切割分层,划分为相应的期限。
“其实,如果不考虑出表,期限错配问题就不成其为问题了。”德勤中国资产证券化负责人陶坚指出。陶坚谈道,如果不出表,收益权转让就可以看成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行为,期限错配便不会构成重大问题。事实上,很多非金融系的、非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证券化,有90%的情况是不出表的,这种做法无论是从风险承担上,评级效益上,还是管理上都是被认可的。当然有可能在税务上有限制,或者在其他环节上有限制,但是不出表的确是现在的一个主流做法。
阻碍四:交易评价体系、定价依据的缺失
现在对于融资租赁的风险定价和理财定价都是缺失的。从理财端来讲,针对不同资产端的理财收益率,投资人不会去关注到底是哪一家租赁公司或者承租人是谁,只要是高收益他们就会去买。张冬成指出,这个行业里不同的融资租赁公司应该有不同的级别,因为风险越低,价格便会越低。根据租赁公司、承租人、租赁物的不同特征设定不同的风险定价,目前市场上接受9%~15%的区间,未来可能会出现更低的结果,投资者如果选择低风险,就要接受低收益。
理财人的投资偏好往往是基于对一个平台本身品牌的依赖,如果融资租赁公司试图自己搭建互联网金融平台,可能会分身乏术,或者需要付出巨大成本。而且,尽管自产自销方式可能会节约一定成本,但未来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或关联交易风险,因此,最好的方式还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和融资租赁公司各自专注于自己擅长的领域,在此基础上寻求优势互补。
除了这几个方面的顾虑,融资租赁企业也非常关心如果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合作,能不能解决税收的问题,对此,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文回应说,按照我们国家目前的税制,SPV包括互联网金融平台,本身是不可以开发票的,所以在融资租赁证券化的业务过程中,虽然融资租赁企业把债权转让了,但是税还是应该在债权公司交。融资租赁是两个环节,一个是买,还有一个是出租,买的环节会有一个增值税,出租的环节又有一个增值税。
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评级
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融资租赁企业在做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时,都会在意基础资产的评级,因为评级级别直接影响了证券的发行成本、销售和流通,所以如何获得更好的评级一直是各类发行主体追问的问题。
对此,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副总裁岳志岗指出三点:“第一,不是什么产品都可以有一个更好的评级,只是有可能。第二,同公司债不同,理论上,证券化产品的评级是基于基础资产的质量,而非公司自身的财务状况。第三,评级更多的是对风险的一种判断和说明,对应的是违约率问题,AAA、BBB都有对应的违约率,最终是违约风险的高低造成了风险溢价的不同。”
岳志岗说,评级首先遇到的就是法律问题,即发行的产品不能有法律瑕疵,不能有发行产品的障碍,比如基础资产的选择不能违背负面清单的规定。而增级一定是基于发起人公司的现状、公司的经营模式、风险控制的水平及资产的状况。
其次是基础资产的信用分析。基础资产的组合信用质量分析分为两个步骤,首先是对资产池中单笔债券资产或单笔债务人的信用质量进行分析,然后在此结合单笔债权资产的影子评级和其他信息基础上,考虑资产池的各项统计特征,以确定资产池的组合信用质量;在对基础资产的组合信用考量中,评级公司首先会对每一笔基础资产的承租方(债务人)做影子评级,确定资产池中每笔债券的信用质量。然后结合影子评级和其他信息,并考虑资产池的各项统计特征,尤其是入池租赁债权的分散度情况,包括客户分散度、区域分散度和行业分散度等,以此确定资产池的组合信用质量。不少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存在单一或分散度不高的情况,对于此类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则对入池基础资产的每笔资产的基础信用要求较高。
交易结构设计也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一环,评级会对证券化交易结构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完整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与考查,主要考量因素包括破产隔离或风险远离、优先次级分层、信用触发机制、权利完善事件、内外部增级等。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资产支持证券能够以基础资产信用质量为支撑获得明显的信用提升,这就是资产证券化是基于“资产信用”融资的原因了。
奋迅律师事务所(贝克·麦坚时联营办公室合作律所)合伙人王剑钊谈道,融资租赁资产本身,无论是通过证券化还是通过互联网实现融资,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说,律师最关注的还是租赁资产本身是什么样子的,是否符合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要求,如租赁合同的有效性、租赁债权的可转让性等。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要素之一,如同厨师的原材料,厨师的手艺再高超,如果没有原材料,也做不出美味的佳肴。
“在金融创新过程当中,有一些机构就像油门,是要往前冲的,比如证券公司。但像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这些机构,就如同刹车,是用来控制风险的,要在创新和风险中间取得平衡。”王剑钊打了一个形象的比方。
融资租赁登记 保护租赁物交易安全
在融资租赁的业务当中,可能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出租人把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以后,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出租人失去了对租赁物的控制,承租人可能会对租赁物进行买卖、抵押等处置行为,但出租人并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所以,承租人如果恶意处置租赁物,到银行抵押,或将租赁物进行转让给其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接受租赁物抵押的抵押权人或者租赁物的买受人)没有一个可靠的途径去了解租赁物权属情况,基于动产占有即所有的原则,法律会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如果租赁物的买受人和抵押权人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出租人就丧失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保护。
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让第三人能够方便地查明租赁物的权属关系,即融资租赁公司把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关系在物权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公示。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是世界各国解决租赁物占有和所有分离产生的权利冲突问题的普遍做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登记系统提供了这项服务。
征信中心是《物权法》确立的应收账款出质的登记机构。应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为代表的行业诉求,征信中心于2009年7月建成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目前,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是征信中心建立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的组成部分。登记系统向公众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融资租赁、存货和仓单质押、所有权保留等多项登记服务,并实现了以上动产登记信息的统一查询。交易当事人通过一次查询,可以了解该平台记载的各类动产担保权益状况。
经过多年实践,融资租赁登记服务已获得行业机构的积极使用和较为普遍的认同。截至2015年7月底,已有1197家租赁公司注册使用该系统,包含金融租赁公司35家,内资试点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162家;累计发生登记28万余笔。据悉,截至7月底,全国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量近3000家,但相当比例的机构还未开展业务,而已开展业务的租赁公司都已加入了登记系统。目前,登记系统已经全面覆盖租赁行业所需的租赁物登记与租金收益质押融资等动产融资登记服务。
“虽然融资租赁登记目前仍缺乏上位法的规定,但登记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起到风险提示和信息服务的作用。登记系统的多数用户都是金融机构,银行在办理设备的抵质押贷款时,可以在登记系统查询拟接受的担保物的权属状况,判断其是否属于租赁物。融资租赁登记在物权上的对抗效力,特别是对出租人所有权的保护,只能由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来明确。”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登记部副总经理徐欣彦说。
从2009开始,征信中心就一直致力于推进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效力,并在2014年取得实质性进展。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9条“租赁物的公示”规定,第三人未按照“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为与《司法解释》规定相衔接,同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征信中心的登记系统查询融资租赁物的登记状况,避免发生物权冲突,防范交易风险。司法解释和人民银行规范性文件的配套,确立了融资租赁登记的所有权可以对抗金融机构抵押权的效力,大大增强了租赁企业在征信中心开展融资租赁登记的信心。
作者:闵文文 骆露 文章来源:当代金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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