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过度解读行业风险排查
日前,上海、北京、青岛等地,先后发布文件,对融资租赁企业,尤其是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进行风险排查。笔者认为,此次风险排查,虽有一定针对性,但更应看做是地方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手段,不宜过度解读。
以近几年为例,相关主管部门曾多次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了包括风险排查在内的检查。2013年7月,《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2014年4月,《关于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的通知》发布;2015年1月,《关于做好2014年度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发布。
2016年3月1日,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发布《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的通知》,排查具体分为融资租赁企业风险自查和上海市商务委和企业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抽查,时间阶段均为3月1日至3月20日。同日,北京市商务委开展了对北京市外商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排查工作,风险排查工作将于3月底结束。
此次风险排查的要求明确,类似于“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业务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都被各地列为排查内容。
“是否存在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道业务甚至变相提供贷款等行为;是否存在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进行融资等行为;风险资产比例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等内容,成为各地排查的重点,更是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业要发挥自己真实属性的期望。
虽然有是否直接从事或参与互联网金融等新提法,但对融资租赁业进行上述内容的风险排查属常规检查。对于正常、合法经营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融资渠道以银行信贷、发债、资产证券化为主的融资租赁公司没什么影响。
其实,互联网金融一直就不是融资租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甚至“点心”都算不上。互联网金融平台融来的资金成本,动辄在12%以上。按照行业内平均水平,融资租赁公司要想持续经营,资金成本最高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两个百分点,也就是6.5%左右。并且,融资租赁所需资金期限一般为3年以上,互联网金融平台平均不到一年的资金偿还期并不匹配。
此外,此次排查还包括“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季度和年度经营情况信息报表,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上登记的企业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是否按要求及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联合年报),是否准确报送投资经营信息。”这是监管部门强化对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的明确信号。
同时,各地对事中事后监管的手段都有创新。例如,北京市商务委将加强政府平台间的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自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发布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印花税等政策进行了调整,山东、内蒙古、吉林、安徽等省区市,于近期纷纷发布当地配套政策,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拉动企业设备投资,带动产业升级。融资租赁业将继续享受政策春风。
作者:李鹏 文章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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